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在美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中首次提出,但是并没有在其中给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义。而我国台
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在美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中首次提出,但是并没有在其中给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义。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将其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作为亿帆实业董事长,卓凯资本董事长,深圳市迅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具有经济学硕士,金融分析师,保荐人,拥有证券、基金、保荐人、股权天使投资人、投资顾问等资格的何一帆先生表示:
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高等形态,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兼并和收购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一个金融主体便可以横跨数种金融领域,并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以此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何一帆董事长提到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极大的灵活性,在资金募集方面就有了先天的优势。而金融控股公司便没有此方面的限制,可大大提升资本金的利用水平。但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也特有缺点,也可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巨大影响。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界定尚未形成,不利于当局对其进行监管;第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较大,涵盖了关联交易的风险、资本重复计算的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垄断的风险等;第三、在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根据金融产品的业务类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对对应的行业进行监管,容易产生“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何一帆董事长表示到可大幅优化中国金融系统监管成本与效率。在中国以往的监管体系以一行三会为主,下设机构为辅。于此同时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拓展,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功能纷繁复杂的各种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也无法满足对金融控股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产生了低的监管效率和高的监管成本。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分业监管体系应当做出转变,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正是标志着未来中国新型监管模式的起点。
何一帆董事长最后表示当今世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模式不外乎伞形、统一与双峰监管三种模式。美国的金融市场极为发达,采取的金融控股监管模式为“伞型监管”。所以在中国以往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推行“伞+双峰”模式是具有较大的可行性的。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依照在中国推广“伞+双峰”模式的设想,笔者认为,应当由金稳会充当“伞+双峰”模式中的伞骨,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宏观稳定监管。金稳会下设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审慎金融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和商业行为方面的监管,形成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双保险,构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形势的“伞+双峰”模式,这将极大地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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