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的前世今生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2013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布最终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
CRS的前世今生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2013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布最终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
该法案旨在打击美国国民(公民、绿卡持有者、符合条件的美国税务居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或投资进行避税,包括隐瞒来自美国的收入。
主要特点:信息单向流动
G20委托OECD推出全球版
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主要包括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统一报告标准”。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42个国家(地区)承诺。
主要特点:多边信息交换机制
三、CRS下信息如何传递
“CRS” 下的信息披露及具体影响
新趋势下的应对策略
1
消极防御:调整结构
2
国别时间表分析
自动交换资料的香港模式—法律框架
一、香港现行的数据交换政策
《税务条例》容许香港可就提供双重课税宽免及/或交换税务资料的目的,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订立安排。香港可与另一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协定,为香港和该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提供双重课税宽免。全面性协定包含一项资料交换条文,利便双方交换税务资料。为了纯粹交换税务资料,香港也可与另一税务管辖区签订独立的交换协定。
《税务条例》没有订明如何交换数据—即按请求还是自动或自发交换数据。香港至今所签订的32份全面性协定大部分均订明缔约双方无须自动交换数据,而至今所签订的7份交换协定则订明会按请求交换数据。
二、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法律依据
香港现时的计划,是只与全面性协议或交换协议的伙伴订定双边自动交换数据安排。
香港会以双边全面协议或交换协定作为法律依据,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目前并没有计划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多边协定。
三、香港CRS最新进展:
OECD和欧盟均已展开制定“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的方式,督促各成员国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网络。
新加坡 C R S 情况:
新加坡将与签署了双边CAA协议的国家(目前50个国家)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瑞士CRS最新进展:
截至 2017年7月, 瑞士已与 79个国家 ( 51国 + EU 28 国 ) 签订双边协议
其中包含 中国 : 2018.1.1 开始收集讯息, 2019.1.1 开始交换
特朗普税改的主要内容:
如何成熟应对全球税务交换
思想层面
1、改变“无成本、无技术、无底线(三无)”的资产管理和离岸公司运营的观念;
2、评估风险,选择阳光下的筹划;
3、学会利用“外脑”
技术层面
1、香港公司做账审计、岛屿公司不做实际运营
2、避免自然人直接持股香港公司
CRS所面临的挑战
金融机构在推行CRS时,所要面对挑战的广度与复杂度皆要比现有为FATCA所设计的流程与系统更为广大,其中影响程度包括:
1、由于CRS将被纳入国内法规范畴,但各参与国指定的CRS准则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同的差异;
2、与客户体验方面相关的风险,如错误或重复申报、客户反馈及处理外国税务机关的咨询;
3、金融机构的系统是否准备就绪,可以顺利提供需要申报的CRS信息;
4、把握行业游说的机会以争取简化实施CRS的要求;
5、由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满足多个申报要求所带来资源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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