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交通部、发改委便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不仅放开了港口竞争服务性收费,还将港口装卸费、船舶供应服务费等调整为
2014年以来,交通部、发改委便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不仅放开了港口竞争服务性收费,还将港口装卸费、船舶供应服务费等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并精简了收费项目。
部分港口收费事项进一步放开。
近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放开了驳船送取费和特殊平仓费,并进一步规范了拖轮费管理。
该通知适用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知主要是将驳船送取费、特殊平仓费两种费用实行市场调节,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内。
6月20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将这两种费用纳入市场调节范畴,一是因为它们金额不高,影响相对较小,二是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不少港口将二者计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中统一收取。
多位航运界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作为港口价格改革的又一措施,将对航运企业形成一定的支持作用。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港口价格市场化趋势是好事,但政策落实情况及作用大小尚有待观察。
收费再度放开
通知指出,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后,可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也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据悉,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是指海运物流中地面上的费用,如:报关费、港杂费、港口操作费、单据录入费等。
此前,港口作业包干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驳船送取费、特殊平仓费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记者查询得知,驳船送取费是特指的“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提供拖轮服务的港口经营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以驳船重量和取送距离计费。
而特殊平仓费则是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舱所收取的费用。
从定义来看,两种费用的确覆盖范围相对较小,涉及金额也不大。
另外,对于被规范的拖轮费,通知称,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内航行使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其余则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
船方成本将降低?
据了解,国内港口收费情况一直处于较高水平。“早前相关部门询问了几次收费修改意见,要规范港口收费情况,但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位航运业内人士表示。
2014年以来,交通部、发改委便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不仅放开了港口竞争服务性收费,还将港口装卸费、船舶供应服务费等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并精简了收费项目,从45项减压到17项。
此次再将两项费用纳入到港口作业包干费中,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一步从17项下降至15项。不过,从实际情况看,费项减少并未给船公司带来实质性的成本改善。
有船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总成本并没有省下来,并不像报道的那样乐观。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陈继红则对记者表示,船公司的成本由多方面组成,其中几个关键指标,如燃油、建造、技术、人力等都需要花费大量资本,因此降低港口使费其实对降低航运成本作用有限。
不过,业内人士均肯定了港口收费改革所代表的行业方向,即收费规范化。
“港口的收费看上去一直是市场化导向,但其实是最垄断的,定价机制及附加服务费都掌握在港口手中。”一位航运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他举例,理论上而言,包干费应包含地面上的所有费用,但在实操中还有各类“隐性消费”,比如在包干费付完之后会再要求船公司对其他如寄单、装柜等项目进行额外收费。
相关部门2014年以来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港口收费,例如在去年的港口收费新规中改革了拖轮费的计费方式、优化了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并对理货服务费实行了市场调节。
但是,政策能否贯彻仍待观察,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政策的方向是好的,但能否落实、作用多大还不好说。
上述交通部水运局人士也向记者坦承,去年新的港口收费政策出台后,曾接到船东反馈,部分码头未按照规定收费,后经整改才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 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