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央企违
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进行责任追究认定,将央企经营管理人员终身追责落到执行层面。
《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其中,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对比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新出台《办法》追责范围出现变化。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指出,一是风险管理部分排位大幅度提升;二是对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进行单列,说明国资委对央企这两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三是对追责情形进行了新增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四处7次出现“内控”关键词,从内控设计和执行方面均提出要求。普华永道报告分析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目前国有企业面临比较类似的挑战,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为避免追责,需要重新审视体系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具体做法可以分为三步走,全面诊断和重点解决关键问题,促进固本强基;打通集团和子公司风险体系和控制流程,实现关口前移;最后,在重大决策全过程中嵌入风险机制,实现科学决策。
同时,《办法》注重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新办法出台对央企经营管理者来说,既是责任也是契机,藉此机会解决处理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有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普华永道中国风险控制总监宋经纬称,境外投资风险集中领域需要特别关注,央企需改变重投前、轻投后的管理思维惯性,通过完善境外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机制,提升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为防范追责风险,为央企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职环境,普华永道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