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春运已拉开序幕,约29 8亿人次的春运大迁徙启动。与传统的火车购票方式相比,如今有近七成乘客选择网上购票。不过,在机票捆绑销售的问
2018春运已拉开序幕,约29.8亿人次的春运“大迁徙”启动。与传统的火车购票方式相比,如今有近七成乘客选择网上购票。不过,在机票捆绑销售的问题被督促整改后,几大购票平台在火车票销售方面依然存在默认搭售、捆绑销售等问题。
携程默认搭售20元租车套餐服务
携程APP预订一张北京南至上海虹桥二等座的高铁车票,该车票票面价格为553元。在选择一趟非热门车次后,APP中弹出了三个选项,分别为“12306预订”、“携程预订”和“火车票+送票上门”。点击“携程预订”后,进入订单填写页面,并可在下方点击“立即预订”直接下单,此时订单总额显示为573元。而在此过程中,记者并未勾选任何附加项目。
那么多出来的20元是什么费用?点击“明细”旁边的小箭头,原来,这20元是一份“套餐”。退回到订单填写页面,必须向下翻页才可以看到这份“套餐说明”。说明表示,其中包含有7×24小时代购服务、尊享专人客服服务、尊享快速退改签服务、短信提醒服务以及70元租车券。而若想取消这份“套餐”,则必须点进“套餐说明”中才可以选择“不购买套餐”。如果消费者直接下单,就会默认被搭售这份20元的套餐。
去哪儿默认购买30元保险服务
在去哪儿旅行APP上预订一张北京南至上海虹桥的二等座高铁车票,该车票票面价格为553元。在选择车次、选择“去哪儿帮你买”买票渠道后,支付金额瞬间变为583元。在此期间,记者也并未选择任何附加服务,包括页面中的“退票险”和“一元保险”都未勾选,那么多出来的30元究竟是什么服务?
原来,去哪儿也在“订单填写”页面的最下方默认提供了一份“出行服务”,具体内容为“购保险极速出票30元/份”。点击详情,想要取消该服务,详情却显示除了“30元/份”的服务,去哪儿还同时提供“购保险优先出票20元/份”和“购保险快速出票10元/份”供选择。而最下方的“不购买”中,明确提示“出票慢,可能需要排队”。另外经体验,在去哪儿旅行的“快递送票上门”服务中,这一情况也同样存在。
驴妈妈默认勾选服务难退订
在驴妈妈旅游APP上选择同样车次,在车次详情页面可看到票价显示为二等座553元,在选择“驴妈妈预订553元”后,在订单填写页面,应付金额就变为591元。由于之前数次提示了票价为553元,消费者很容易放松警惕,直接“提交订单”。
那么多出来的38元又是从何而来?返回订单填写页面,只找到了一份18元的“特惠专享”,其中包括“酒店50元优惠券”,在该APP中预订酒店满300元才可使用该优惠券。而另外的20元附加费用隐藏很深,在“订单填写”页面上并未显示具体是何种名目。在“应付”金额旁的上拉小箭头吊起的页面中,显示另外20元为“保险”,具体险种为“天安火车意外险尊享款”。回到“订单填写”页面,最下方的“出行保险-意外险”的状态为“选择保险”,该提示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没有勾选任何保险。只有进一步点击后,新的页面中才可看到,原来系统已经默认为自己选择了最贵的一份保险,其余还有10元一份、3元一份甚至免费的保险,都需要消费者自行选择。
途牛诱导购买保险取消难
在途牛旅游APP上预订火车票,虽然在信息填写页面并未有默认勾选行为,但就在消费者以为可以安心下单、点击“提交订单”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一个提示框——“为了保障您的出行安全,牛牛推荐您购买10元交通意外险”并表示“推荐选择,安全出行,最高保额80万”。此时,下面有两个选项:左边是灰色的“不需要”,右边是绿色的“需要”,在颜色和方向的暗示下,消费者很容易点击右侧绿色的“需要”按钮。随后,订单便直接进入支付页面,再无任何机会反悔和取消,除非取消整个火车票订单。
捆绑销售侵犯消费者多项权益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琮玮律师指出,在线旅游平台捆绑销售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于购票网站采用默认方式搭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律师认为这不仅违反消费者真实意愿,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原则,公平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中国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第三章关于信息披露中第八条的规定:“保险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需列名信息如下:保险产品承保公司信息、保险合同订立形式等等”。